協會章程

協會章程

Co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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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車會,英文名稱為Chinese Taipei Automobile Federation (簡稱CTAF),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將致力於為汽機車用戶提供安心且安全的服務,並推動產業發展、交通安全與環境保護等活動;同時,與國際上相關汽機車組織深度交流,共享彼此發展經驗,提升台灣國際能見度;此外,本會也將促進民眾對汽機車休閒娛樂產業的了解與參與,進而積極參與本會相關活動。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設立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國際交流:透過常態性交流與互動,舉辦國際研討會、講習、展覽等活動。提升與國際汽車聯盟(FIA)、國際機車聯盟(FIM)等國際組織之關係,也將與各國或地區汽機車相關組織團體發展友好關係,立足亞洲,放眼全球。
(二)提供汽機車輛相關援助:本會對加入本會之俱樂部與廠商,以及與本會建立夥伴關係之其他國家或地區汽機車相關組織提供專業諮詢與輔助。
(三)為汽機車用戶發聲:為保障道路駕駛安全及汽機車用戶權益,本會將積極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搭起各方溝通橋樑,創造雙贏局面。
(四)教育訓練:本會將舉辦各類型與汽機車相關教育訓練研討會,以提升相關產業工作人員水平;並提供各項專業知識之課程,協助有志於參與汽機車產業人員進入此領域。
(五)技術提升:鑽研汽車運動相關科技與應用,並導入電子化資訊,推動知識普及化,使台灣關心汽機車產業民眾與團體獲取最新訊息。
(六)車手保險:本會將透過與各大保險公司合作,積極協助欲參加國際比賽車手取得保險公司之承保。
(七)產品認證:為促進國內整體汽機車產業蓬勃發展,本會將建立符合FIA與FIM標準產品規範,對於加入本會之國內外優良廠商,對其所生產有關賽車運動相關產品,協助其獲得認證,以提升產品國際競爭力。
(八)推廣車輛駕駛安全環境:協助推廣車輛安全與促進車輛社群良性發展,營造台灣車輛相關活動友善環境,為道路安全共同努力、保障汽機車駕駛安全。
(九)環境方針:針對車輛用戶提供環境、資源與能源問題相關情報,積極推動喚起環境保護意識活動,並提升所有從業人員環境意識,推廣環境教育及環境保護活動。
(十)道路救援:辦理相關救援技能認證,反覆訓練遇到災害等特殊狀況救援活動,並建立可參與救災行動之特殊車輛資料庫。
(十一)其他與汽機車產業環節相關教育工作、活動推廣等,均為本會致力投入之任務。

(十二)透過FIA等國際組織,與各國戶想旅遊資訊,活絡台灣旅遊市場。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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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不分男女、年滿二十歲以上、具有中華民國民身分證資格人員,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 榮譽會員:對本會有重大貢獻之個人或團體,經由本會理事二人推薦,經理事會通過,為榮譽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應提於理事會審議通過,會員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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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五人以上時得推舉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11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1人為理事長,1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長與常務理事中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3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一 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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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議

第 二十五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1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 二十八 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六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二十九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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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2,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可抵第一年會員年費。
團體會員:新台幣5,000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可抵第一年會員年費。
二、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新台幣2,000元。
團體會員:新台幣5,000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 三十三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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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 三十四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五 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